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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2-26信息来源:林业局字号:【】【】【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森林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全面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全方位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高颜值的美丽福建。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针对森林等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

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长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年底,全面建立林长制,基本建立配套制度。

到2025年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7%,森林蓄积量达到7.79亿立方米,林分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质量和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明显提升,优质生态和林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到203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7.3%,森林蓄积量达到8.29亿立方米,林分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森林质量全面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水平、人民群众生态福祉明显提高,初步实现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组织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

省级设立总林长,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市、县两级设立林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林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乡、村两级林长。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县级及以上设立林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林长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主任由省林业局局长担任。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省、市、县三级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审计厅、林业局等部门。协作单位各确定1名厅级领导为协作组成员,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市、县两级参照省级明确协作单位。

(三)明确责任区域

各级林长实行分区(片)负责,责任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实现全覆盖。省级林长责任区域以设区市为单位,市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县级林长责任区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乡级林长责任区域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为本行政村(社区)。

四、工作职责

(四)林长职责

省级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并对全省各级林长制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总督导。省级副总林长负责督促责任区域内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森林防灭火、松材线虫病防治等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强化激励与问责机制。市级副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和协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

县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森林督查负总责。县级副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加强森林防灭火、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监督专业护林员工作,落实源头管理责任。

(五)林长制协作单位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

省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职责如下:

省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级党组织将林长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述职内容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支持和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项目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和法律、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政案件,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案件有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督促各级财政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审核,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林权登记争议调处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牵头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责任落实落地;

省应急厅负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面上工作,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监管、监测和利用,以及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等工作。

市、县两级参照省级明确协作单位职责。

(六)林长办公室职责

各级林长办公室负责林长制的日常工作,制定林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林长决定事项,承办林长会议,协助林长履职尽责。

五、主要任务

(七)严格森林资源生态保护。把森林资源作为生态省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严格保护,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加强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强化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修复,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政府负责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防灭火一体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强化森林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整合优化各类自然保护地,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八)加快森林生态系统修复。坚持山上山下、城市乡村、山区沿海绿化美化统筹推进,在确保各类迹地及时更新的基础上,实施以“百区千带”森林质量提升工程、“百城千村”绿化美化宜居工程、“百园千道”生态产品共享工程为主体的“三个百千”绿化美化行动,扎实推进国土绿化美化。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强化森林经营,加快退化林分修复和松树、桉树等纯林改造,精准提升森林质量。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九)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巩固扩大集体林权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推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有关工作,继续在放活经营权、促进规模经营、林业投融资、完善生态补偿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更好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资源培育发展和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

(十)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加快智慧林业建设,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资源监测平台,不断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开发巡护信息系统,为专业护林员配备具有北斗定位功能的手持终端,切实提升资源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快建立全省森林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管理体系,以县为单位组建专业护林员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确保每块林地都有林长和专业护林员负责管理。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专业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发挥源头管理森林资源作用。从各地森林资源保护实际出发,加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确保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

六、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林长制。要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确保2025年、2035年各项目标的实现。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等制度,研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十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公开责任区域范围、负责的林长、专业护林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探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自觉爱绿植绿护绿。

(十五)严格督导考核。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推进林长制工作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和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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