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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7信息来源:林业局字号:【】【】【

   

  为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工作,细化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福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政务服务部门自作出政务服务决定起 3 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1.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3.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1.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2.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政务服务部门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3.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政务服务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撤销相关决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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